公证系破解家事行为与外部交易之间 信息不对称矛盾的有效方式

发布日期:2017-03-29 09:19:03


(摘自中国公证网,稿件来源南京公证处订阅号)

    在我国社会,家庭成员之间通过家事活动,在彼此之间设定人身关系、处分财产的做法十分常见。而与民商事交易活动所不同的是,家事活动除了蕴含丰富的亲情伦理因素外,更具有天然的封闭性和私密性,其行为过程和结果很难被家庭成员以外的人知晓。然而,家事活动引发的身份关系、财产权属等的变化却会因家庭成员的对外活动,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作用于外部社会,对社会交往、交易产生实质影响。所以,如何在家庭内部和社会外部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互和效果展示机制,平衡内外部的利益冲突,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比如在财产处理问题上,由于我国“家事法”(如婚姻法、继承法等)旨在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附随的财产关系,所以财产在家庭内部的基本属性是团体性、共同性和利他性,这与我国“交易法”(如合同法、物权法等)中对社会外部的财产处分更强调个人本位主义,旨在保护交易个体安全的理念明显不同。然而,由于我国“家事法”与“交易法”在财产处理规则的制定中彼此之间缺少必要的立法技术衔接,对内部家事活动和外部交易活动冲突解决机制安排不足,最终导致在社会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立法滞后带来规则缺失,由家事活动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内外部各自效果(最明显的是财产处分效果)无法自恰,由此衍生出尖锐矛盾和无法调和的情况正在愈发严重。

    典型的如夫妻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约定公示制度的缺失。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三款,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上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只有在第三人知情的情况下,约定才产生对外的拘束效力。所以,如何将夫妻内部财产约定的信息有效传递给外部交易对手,是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发挥的关键,也是保护第三人和夫或妻一方合法权益的基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争论以及最高院对该解释的补丁就是最好的反面明证)。

    诚如孙宪忠教授在《公证人职责研究》序言中所言,公证是法律行为的优越表达方式。作为法律行为方式的公证具有证据目的、警告目的、区隔功能、资讯透明化以及说明等功能,这也是拉丁公证制度所公认的公证价值。所以,无论是从外观还是从实质上来说,公证为个体民事行为的表达提供了高性价比的实现路径,而公证文书记载了家庭成员的真实想法,固定的家事行为结果表明了家庭内部人身关系、财产权属的内部变化情况,再通过特定的程序展示公证内容(包括公证文书或信息查询),可以使外部主体及时、准确的了解家庭内部活动及家庭财产的真实归属安排,从而解决家事活动与外部交易活动之间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和纠纷。

    所以,公证在家事内部活动和外部交易活动之间建立起有效的连接,为内外部信息的及时互通提供了可信赖的管道,为缓解家事行为和交易行为的摩擦提供了切实的实现路径。通过公证机制带来的公示效果,可以有效预防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和纠纷,通过事前活动避免了原本可能产生的诉讼,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而且降低了社会运行成本,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实中,诸如遗嘱、继承、夫妻财产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监护等家事活动,都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既实现内部行为效果,又保障外部交易的安全。

    当前,公证信息化体系建设初具规模。如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已经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可以通过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的形式设立遗嘱,其中,立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所以,当遗嘱人死亡后,能够有权威的遗嘱数据库为遗嘱检视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这对维护立遗嘱人、遗嘱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家庭财产继承矛盾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通过查询遗嘱数据库,可以迅速、准确地确认遗嘱人在公证机构订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从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继承权益发挥积极的作用。

    同时,随着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二期工程开发的结束,平台有望对公证机构保管的当事人的自书、代书遗嘱、抵押登记、提存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等进行备案。如此,通过公证活动以及信息备案公示制度的建立,彻底解决社会高速发展背景下家庭和社会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一系列矛盾,将公证“预防纠纷”、“维护正义”的职能价值以全新的信息化方式呈现,从而实现家庭内外部信息的有效互联互通,有效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为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社会交易的安全秩序提供可靠的途径,让人民群众能实实在在的感知公证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