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紧抓“四要素”建设强化公证处法律援助工作

发布日期:2014-07-11 15:24:43


 

一是全省率先推开并明确职责。在全省率先开展公证处设立法律援助受理点工作,主要负责接待来电来信来访,解答法律咨询;接收公证事项法律援助申请并进行初审报批;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法律援助公证事项;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负责本单位法律援助事宜的统计、信息上报工作;完成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是规范窗口设置推进便民利民。在公证处机构标牌一侧醒目位置悬挂“法律援助受理点”牌匾;在接待大厅工作前台放置有法律援助统一标识和字样的席签及法律援助相关宣传册;在接待大厅通过图板或滚动电子屏等设施公示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材料、法律援助申办流程及法律援助中心监督电话等内容;在接待大厅设置意见箱和雨伞、针线、老花镜等便民服务设施。
   
三是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受理点开展法律援助公证事项的工作流程为申请、初审、报批、承办、归档等五个环节。申请环节:公证处随时受理公证法律援助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初审环节:经办人审查当事人申请材料,及时报签初审意见。报批环节:各县(市)及滨江、萧山、余杭等地公证处报送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审批;杭州市国立、东方公证处报送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钱塘公证处、西湖公证处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报有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承办环节:公证处依法办理法律援助公证事项,一律不收费。归档环节:承办公证员在公证业务办结后15日内,将《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归档备查。
   
四是强化工作要求提高办案质量。把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全市公证行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召开之际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要求,结合“两排查一促进”工作,积极为困难群体当事人提出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证事项提供免费公证服务,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应援尽援”,提升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市局公管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