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及时固定,诉讼举证有备无患

发布日期:2019-08-21 09:37:58


    2019年8月8日,全国首例平台管理者诉平台经营性用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在线宣判(判决书编号:(2018)浙8601民初1020号),该案也是首例界定微信生态系统经营模式及其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的案件、首例仿冒微信服务投诉页面易使微信用户产生混淆的案件。

    为方便举证,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在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对证据进行了及时固定和保存,为日后诉讼举证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其中,公证处为当事人众多微信公众号内容及操作过程的保全,也成为其案件的重要证据。

 

                  

图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关联公司)通过注册多个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从事网络贷款信息中介等业务活动。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认为两被告不满足从事小额贷款、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业务法律的要求,在微信公众帐号内对其产品作虚假商业宣传,且在公众号中仿照微信设置相关界面,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微信提供服务,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六条(四)款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损害微信中其他合法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和微信用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其他经营者和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的信赖,破坏微信公众帐号、小程序正常的注册和运营秩序,削弱微信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两被告对此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被告则辩称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本案纠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侵权范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判定被诉行为以伪造贷款资质注册认证涉案数量公众号,公众号介绍及产品介绍、推送信息存在虚假宣传,仿冒微信服务投诉页面行为,损害了两原告合法权益,降低微信服务的效率和信誉,扰乱微信生态系统的竞争秩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关键依据是证据。上述案件发生在网络生态圈,案件侵权模式复杂、类型新颖,相关网络证据有“即时存有、即时灭失”的特征,一般的网络环境下极易被他人篡改、删除,加大了司法取证时对电子证据审查、认定的难度。法律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因此经过公证机构保全过的证据,其证明效力要高于其他一般证据,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在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网络侵权和纠纷日益增多。然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置身其中的我们没有谁能够独善其身。近年来,杭州市互联网公证处主动融入网络空间治理,充分发挥“证据支持”的职能,不断完善保全证据公证服务,建立首个区块链分布式取证公证系统,助推互联网案件电子证据存证难、取证难、验证难问题的解决,大大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积极为维护网络生态健康、有序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