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六项举措

发布日期:2015-08-11 09:10:10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精神,日前浙江省司法厅联合省知识产权局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指导意见》,推出六项举措,积极发挥公证机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

  一是发挥公证在保护创新成果中的作用。公证机构要积极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进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特别要注重做好对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在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半成品、成品等证据材料的保全工作,防范新技术的泄露和纠纷的产生,保护技术创新。要积极为企业新产品的委托开发或委托设计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提高证据意识,及时为其办理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公证,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加强专利维权公证维护保障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要指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权利人等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等措施固定证据,为打击专利侵权、解决知识产权(专利)合同纠纷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证据支持,促进纠纷当事人化解纠纷,达成和解,并及时对和解协议进行公证,防范侵权行为的反复发生。

  三是为专利技术及产品的实施和产业化提供公证服务。在专利技术的转让、许可和竞价拍卖等活动中,公证机构要主动作为,积极介入监督交易活动,及时指出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程序公正透明、行为合法有效。积极办理专利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技术交易合同公证,帮助当事人各方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依法核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能力情况,监督履约,保障相关合同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技术的有效实施,预防和减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四是探索专利权质押融资和评估公证业务。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等新型融资方式的法律服务研究,主动为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等方式融资提供公证服务,积极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提存公证,帮助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秩序。

  五是促进知识产权(专利)的有效流转。加强对权利人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专利)的公证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公证在知识产权(专利)的买卖流通、财产继承和分割事务中的公证程序和方法,保障知识产权(专利)依法交易、分配、使用、继承,促进社会和谐。

  六是加强知识产权(专利)境外保护公证工作,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走出去”企业积极做好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帮助企业对已经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已经生产、使用的产品、技术,做好在先使用、公开在先证据资料的保全服务,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来源:省司法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