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公证书行为 挑战诚信底线
发布日期:2017-06-15 08:33:19
稿件来源: 河南法制报
记者董景娅
假派出所证明、假死亡证明、假户口簿、假结婚证、假离婚证,甚至连来办理公证的当事人也有假的……
近年来,受利益驱使,真人携带假证、“假人”携带真证企图骗取公证书以达不法目的的违法行为频频出现,让公证机构防不胜防。
公证是来不得半点马虎的法定活动,公证书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有力证据。任何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均应受到严厉处罚,然而现实却并不那么尽如人意。由于违法成本低、鲜有被追责等现实原因,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屡禁不止。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度调查。
事例
公证员识破假夫妻庆幸“躲过一劫”
“差点和公证行业说再见了,想想都后怕!”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刘震提起几天前的经历,仍然心有余悸。
6月6日,一对自称是夫妻的男女程某(男)、张某(女)带着身份证、购房合同、结婚证等来到黄河公证处办理卖房委托公证。在审核资料过程中,公证员刘震突然发现,二人提供的购房合同上女方的签字笔迹和现在的明显不一致,这让他不禁提高了警惕。
趁程某外出复印材料的间隙,刘震装作不经意地问张某公公婆婆的名字。张某支支吾吾半天也没说上来,最后干脆称自己嫁过来的时候公公婆婆已经去世了。见张某如此反应,刘震更加坚信这对夫妻有问题,他借口去洗手间,找到程某问他父母的名字以及结婚时父母的年龄,程某的回答果然和张某的不一致。回到办公室,刘震不动声色地把二人的身份证摆在桌上,质问张某是否真的为程某的妻子。心知不妙的程某、张某二人拿起证件落荒而逃。
后来刘震了解到,原来,程某妻子并不同意卖房,房产中介便给程某支了个招儿,让他找个人冒充妻子办理委托公证。这个张某,便是程某雇来的。
“他们卖的房子是位于郑东新区的一套价值200多万元的房产,若这次为他们出具了公证书,后果真的不敢想……”刘震说。
现象
“假人”、假证横行公证员防不胜防
上述事件,并不是刘震第一次遭遇“假人”。“多的时候,一天能发现两三起这样的事儿。对于公证员来说,这几乎成了家常便饭了。”刘震苦笑着对记者说。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黄河公证处的其他几位公证员。不久前,黄河公证处公证员袁媛识破了一起姐姐冒充妹妹办理委托房屋买卖公证的行为。
今年5月的一天,一对夫妻来到黄河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委托朋友帮忙购买一套在海南的房屋,并提供了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及购房意向书等材料。袁媛发现,女方身份证上的照片和真人有所差别,于是将女方带到了私密谈话室,单独了解情况。
“您儿子属什么?”“……属虎吧!”“您儿子的生肖您都不知道?”虽然该女子对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都能对答如流,但当公证员询问其儿子的属相时,该女子却犹犹豫豫,吞吞吐吐。
经公证员再三询问,女子终于承认,因为妹妹在外地打工,不能亲自前来,自己是替妹妹来办理公证的。袁媛当即对其进行了严肃教育。
据黄河公证处有关负责人介绍,骗取公证书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真人带着假证来办理公证,即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是其本人,但是其提交的材料有虚假的部分,或有故意隐瞒的部分,这种方式常见于出国留学公证、继承遗产公证等。另一种则是“假人”带着真证来办理公证,即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都是真的,但是当事人是冒名顶替的,这种方式常见于财产处置委托公证、合同公证、招投标公证等。
该负责人表示,真人假证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一般比较容易识破,一是有些假证制作得较为粗糙或样式不对,经验丰富的公证员一看便知真假;二是很多证件可通过网络查询分辨真伪,方便快捷。
“最不容易识别的是‘假人’真证。即便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拍出来的照片也是有差别的,更何况顶替者往往与真人长相十分相似,大多为亲兄弟、亲姐妹、堂兄弟、堂姐妹等亲属关系。除了长相以外,顶替者大多对被顶替者的各方面情况十分熟悉,以至于在接受公证员询问时对答如流,很难识破。”该负责人表示,更有甚者是双胞胎弟弟来顶替其哥哥,公证员几乎难以分辨。
危害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公证机构公信力受损
在记者调查过程中,郑州、许昌、商丘等地公证机构人员均表示,每年都有数十起乃至上百起骗取公证书的行为被及时制止。
骗取公证书有何目的?郑州市绿城公证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有的是为了骗钱,比如借款合同公证,将虚假借款合同公证后拿着对方的钱就跑了;有的是为了骗贷款,比如财产公证,将虚假的财产资料公证后拿到银行去贷款;有的是为了骗财产,比如遗嘱公证,子女为争夺遗产而制造虚假遗嘱进行公证等。
“总之,骗取公证书的行为是骗取者追逐利益的一种手段。他们不是为了获取公证书,而是为了拿着骗来的公证书作为法律证据去达到不法目的。”该负责人说,骗取者一旦得逞,必将损害正当权益人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权益人发现后,公证机构也往往因此坐上被告席。
据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据统计,提供假材料或“假人”的行为多发生在办理委托公证、借款合同公证、遗嘱公证等几类公证过程中,骗取公证书行为的最大危害不是公证机构以及公证人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是一旦骗取成功,对相关当事人利益及经济活动等秩序构成侵害。当然,骗取行为对公证行业的公信力也会造成严重损害,外界会认为是公证机构造假或者公证机构审查不严,实际上公证机构也是受害者,有时的确是防不胜防。
“近年来,在我执业过程中,涉及公证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增多,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或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的行为日益猖獗,严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证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亚杰说。
原因
违法成本低鲜被追责导致骗证行为屡禁不止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亦明确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的确是这么规定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公证员面对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前来办理公证的申请人,只能将虚假材料没收并拒绝为其办理,一些申请人因此大吵大闹甚至辱骂公证员,而公证人员却无可奈何。”业内人士无奈地告诉记者。
“那是否可以报警呢?”记者问。
“是可以的,但是往往因为这些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不了了之。”袁媛称,有一次,她发现了当事人使用假离婚证来办理房产委托公证,但当事人态度蛮横,要求袁媛立即给她办理。袁媛报警后,警察也只是口头训诫,并没有作出任何实质性处罚。“我们只是发现了其使用假证,但这一行为当时并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失,因此,警察并不会作出处罚。”袁媛说。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打击处理骗取公证书这一违法行为的规定较为笼统,而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又没有执法权,导致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很弱。违法成本太低导致此类违法人员有恃无恐,公证人员则苦不堪言、如履薄冰。”该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除非涉及严重的刑事犯罪,否则一般公安机关对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人最多处以行政拘留几天或罚金的处罚,然而,一旦成功骗取公证书,不法获利少则几千上万元,多则可能是一套价值上百万元的房产,巨大的利益让不少人甘愿铤而走险。
对策
纳入黑名单强化技防多部门联手严防造假
6月10日,由省法学会公证法学研究会和河南省公证协会联合主办,郑州市黄河公证处承办的专题培训班正式开班,培训班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提升公证员的执业能力,提升公证质量,严防假证错证。此次培训班邀请了郑州边防检查站执勤业务工作人员和河南警察学院预审教研室教授等人员向公证员传授人证对照基本防伪技术和公证询问、调查应注意的问题。
“加强培训,提升公证员的防伪鉴别能力,是严防错证假证的一个重要手段。”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有关负责人称,近年来,为切实遏制和减少骗取公证文书违法行为,我省公证行业采取了多项举措,如强化全员培训,提高公证员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对风险较高的公证事项全程录音录像等。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随着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有关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欺骗行为也会逐步纳入公民信用记录,加大惩戒力度;我省还要进一步加强和房产、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开放相关当事人的数据,保障公证机构的调查核实,让公证员核实当事人材料更加准确便捷,同时还要加强技术防范,把骗取公证书的行为堵截在源头。
“公证机构应强化对自然人情况的审查核实,综合运用询问、交叉印证、信息技术等手段,严格审查当事人身份。对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情况等进行审查后有疑义的,应当根据情况通过公安、民政、卫生、人事等部门信息核实。加大核实环节工作力度,坚决防止核实程序流于形式。”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主任闫峰称,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财产转移委托公证时,要严格审查委托书内容是否与委托人意思表示一致,委托书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明显虚假的内容;处分房产的,要严格核实委托人提交的房产权属凭证是否属实及有无被抵押、查封、扣押等限制处分的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证机构和群众的报案或司法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要迅速受理,及时开展调查,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要及时曝光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以震慑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加强对当事人的法治教育。”黄河公证处公证员袁延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