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监护权利的正确方式
发布日期:2017-04-28 09:26:26
稿件来源: 新疆乌鲁木齐法诺公证处微信公众号
《民法总则》经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的亮点很多,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小编就《民法总则》中关于监护制度的变化作一梳理,并从公证的角度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规定的监护类型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四种,还新增了明确监护含义的条文,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二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三是通过协议确定的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离婚,不影响法定监护关系,离婚后的父母仍为法定监护人,仅监护责任的轻重不同。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通过协议确定的法定监护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协议监护是此次《民法总则》的新增规定,我们来看看公证方面的相关解读。
公证解读
本条是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监护人的规定,适用于同时存在多个监护人而又需要确定一位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此规定意在保护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那么,办理监护协议公证,就是应对这一情形下的最佳途径。公证员作为专业人士,在充分考虑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的关系、被监护人表达的意愿等因素的同时,可以中立分析出最适合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并且在协议明确监护的内容、监护人职责权限、权利、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内容,从而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在第一顺序监护人均死亡或者均丧失监护能力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又不能协商确定监护人时,由有权机关制定监护人的制度。
《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遗嘱监护
《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制度也是此次《民法总则》新增的一个亮点内容。遗嘱监护使得父母在身患疾病时,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形式,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后事,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公证解读
该规定允许父母通过遗嘱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患有精神病的子女的监护问题作出安排。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有明确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即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其它形式的遗嘱效力。选择公证的方式立遗嘱,公证员在尊重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监护内容、监护人的职责权限、行使方式、监护人的权利、监护人的更改及对监护人的监督等方面作出专业的设计,使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规范化、合法化,可以顺利实现立遗嘱人的意愿,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公证机构还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使得遗嘱内容不被篡改和伪造,以防止被监护人的父母过世后,出现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争抢监护或者拒绝监护的情形。
意定监护
(成年协议监护)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此款规定也是新增内容,并打破了监护法上被监护人不得为自己制定监护人的陈规。
公证解读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若担心将来(因年老、疾病导致意志力、判断力和体力下降)不能自我保护,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为自己设定监护人,并且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该制度的规定,很大程度上使得被监护的群体更加全面,尤其是老年人群体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总则规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监护人,但并未具体明确约定的内容。而此类意定监护更多适用于老年人,公证则可以发挥职能优势,在确定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为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并为其明确监护内容、监护人的职责权限、权利、行使方式、对监护人的监督等内容,使监护协议具有可操作性。此外,对于老年人进入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样的状态的认定时,公证还能参与到监护协议当中,发挥监护协议的执行、监督等作用。规范化的公证服务,充分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使其可以通过自主选择监护人的方式,来保护其人身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