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多部门联合出台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六大举措

发布日期:2016-09-21 08:47:26


为推进金融强省建设,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中的支持保障作用,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明确职责分工,确定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公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预警研判和即时报告制度等沟通协调机制,保障公证服务金融相关举措的落实。

一、围绕保障金融信贷安全,充分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合同订立过程中涉及的主体、内容、意思表示的审查,有效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在债务人违约时开展对债务履行的调查、催告,督促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对商业银行、典当、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等金融服务主体所签订的融资、典当、租赁、保理等合同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二、围绕防范金融交易纠纷,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功能。公证机构要通过办理借款人、抵押人的委托、声明、承诺等公证,固定当事人在融资活动中真实的意思表示,约束和督促当事人履约,避免纠纷。积极开展电商金融、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等交易信息数据保全证据公证,帮助交易主体固定证据。当出现债务未按期结清且诉讼时效将到期的情况时,公证机构要通过办理债款催收行为保全证据公证,帮助金融债权人依法延续债权诉讼时效,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利益。探索延伸服务,通过确认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核实担保物的登记、占管使用及权利限制情况,运用法律意见书、保全证据、代办登记等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综合法律服务,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信贷扶企的准确性和资金利用率,有效防范金融债权纠纷。

三、围绕规范民间融资,充分发挥公证的引导功能。积极开展合同公证、抵(质)押公证、委托公证、提存公证等各类公证业务,加强民间融资合法性审查,着力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要认真做好民间融资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工作,加强法律释明、权利义务告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提示,使民间借贷主体合格、用途合法、利息合规、抵押恰当、风险可控,确保经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程序到位、债权债务真实、内容合法,保障当事人、抵押物共有人、担保人的权利,严格防范和杜绝高利贷、洗钱、虚假债务、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违法违规行为。

四、围绕解决“两多两难”的问题,充分发挥公证的服务沟通功能。针对我省民间资金多但投资难、中小企业多但融资难的“两多两难”问题,积极开展抵押登记、融资租赁、信用担保、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各类公证业务,帮助畅通民间融资渠道,推动民间融资发展,助力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帮助小微企业盘活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为小微企业贷款提供便利,帮助小微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困难。积极开展综合性公证业务,推进企业融资,为龙头骨干企业、创新型、科技型中小企业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并购重组提供高水平的公证服务。积极开展合同、公司章程、委托、提存等各类公证业务,主动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为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支撑,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为民间资本参与发起或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及业务开展提供公证服务,对小额借款人主体身份、资信程度、担保范围、担保物等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进行审查,确保借贷及担保行为的真实有效。

五、围绕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证信用平台和监督保障功能。发挥公证提存信用功能,满足金融债权双方对资金交易履约和安全需求,公证机构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设定支付或取回条件的债之标的物办理提存公证,消除交易双方的不信任,确保债务如约履行,增强债权双方的信用度。利用公证自身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在金融改革创新各项工作中积极开展资信证明、委托书、声明书、承诺书、保证函、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提存以及现场监督公证等各类公证业务,防止合同欺诈及贷款纠纷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发生,保障交易安全,促进民商事领域践行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六、围绕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公证预警监督功能。严格做好公证各个环节的审查核实工作,积极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在为企业办理公证业务时,及时提醒企业注意避免因相互担保、融资导致的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积极帮助企业防范融资风险。在开展抵押担保等公证业务时,严格审查多头抵押、超值抵押,防止交易风险。积极开展拍卖、提存、保全证据等公证业务,为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等提供公证服务,帮助企业做好职工安置,通过资产整合实现转危为机,努力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省厅公证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