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率先建立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发布日期:2015-11-02 12:37:01
浙江省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近日出台《关于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公证证明事实、固定证据、预防纠纷等独特优势,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一、建立创新成果公证保护机制。公证机构要积极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进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特别要注重做好在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半成品、成品等证据材料的保全工作,防范新技术的泄露和纠纷的产生。要积极为企业新产品的委托开发或委托设计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提高证据意识,及时为其办理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公证,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二、建立专利维权公证保护机制。公证机构要指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权利人等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等措施固定证据,为打击专利侵权、解决知识产权(专利)合同纠纷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证据支持,促进纠纷当事人化解纠纷,达成和解,并及时对和解协议进行公证,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专利技术及产品产业化公证服务机制。在专利技术的转让、许可和竞价拍卖等活动中,公证机构要主动作为,积极介入监督交易活动,及时指出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程序公正透明、行为合法有效。积极办理专利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合作、技术入股等技术交易合同公证,帮助当事人审查合同合法性,依法核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情况,保障相关合同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技术的有效实施,预防和减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四、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和评估公证服务机制。公证机构要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等新型融资方式的法律服务研究,主动为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等方式融资提供公证服务,积极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提存公证,帮助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秩序。
五、建立知识产权(专利)有效流转公证服务机制。加强对权利人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专利)的公证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公证在知识产权(专利)的买卖流通、财产继承和分割事务中的公证程序和方法,保障知识产权(专利)依法交易、分配、使用、继承, 促进社会和谐。
六、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境外保护公证服务机制。公证机构要围绕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企业积极做好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帮助企业对已经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已经生产、使用的产品、技术,做好在先使用、公开在先证据资料的保全服务,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省府办《专报国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