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日报:身后事生前定

发布日期:2015-04-08 09:30:44


遗嘱,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生命哲学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在年富力强、健康状态的时候,认真咨询、谨慎科学地立一份遗嘱。也许它将完全改变你对生命和世界的看法

记者 庄小琴

这已经不是个谈死变色的年代了。

在法律意识渐渐普及的今天,电影中常见的那种病榻前强撑身子、努力睁眼交代身后事的场景正在慢慢成为过去。来自杭州多个公证处的资料显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在年富力强、健康状态的时候,认真咨询、谨慎科学地立一份遗嘱。

这是时代的进步。

│数据│ 

1997年是一个重要分界点

公证处所受理的遗嘱公证案件,历年均基本以增长态势上升,其中尤其是1996年前后和2001年前后增长速度尤为迅猛。在浙江,杭州进行遗嘱公证的人最多。

中国人自古对于死亡有一种特殊的避讳,立遗嘱对于很多老人来说,也成了一种忌讳。

但从上传到浙江省遗嘱数据库的信息来看,杭州人对“遗嘱”这件事的态度要比其他城市“开明”得多:截至2014618日,来自全省的89家公证处上传了64575条遗嘱信息,其中杭州地区至少占了全省的三分之一。

综合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及国立公证处等多家公证处的数据,公证处所受理的遗嘱公证案件,历年均基本以增长态势上升,其中尤其是1996年前后和2001年前后增长速度尤为迅猛。

其中最大的原因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有财产迅速增加。“杭州市从1995年开始实施房改政策,私房成为市民拥有的大宗财产,为避免日后因遗产发生家庭纠纷,通过公证方式立遗嘱安排财产的现象越来越普遍,1997年是一个重要分界点。”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副主任徐小蔚说。1993年至1996年间,他当时就职的国立公证处的遗嘱公证案件年均数量为25.5件,但1997年数量为191件,是4年平均数量的7.5倍。

除此之外,随着公民思想观念的转变,及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对于遗嘱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

“遗嘱制度起源于西方,但在我国传统观念里,人还没死便立遗嘱、做公证处理身后事被认为是不吉利的事情,所以一般是年老体弱或高危病人才想到要立遗嘱,但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不再谈死变色,甚至年轻人也加入到遗嘱公证的队伍中。”徐小蔚说。

他曾研究过20082010年共计2122份遗嘱公证,发现70岁以上公证人比例较高,但60岁以下人群中,40岁左右的男性前来遗嘱公证的约占67成,2030岁的男性也占了小部分。

40岁左右人群,尤其是男性立遗嘱比较集中,这是因为他们参加工作十多年,已经成长为单位骨干,或经商多年事业有成,但工作重压下健康长期透支,容易导致身心疾病,面对离世后可能产生的配偶再婚、子女教育、生活就业及父母赡养等重大问题,往往会选择遗嘱公证。”

│现状│

提前立遗嘱的意识仍有待提高

在问到“你认为订立遗嘱重要吗”这个问题时,100%的老年人会承认订立遗嘱很重要,但是当问到“你是否订立过遗嘱”这个问题时,只有1%的老年人会给予肯定的答案。

虽然从绝对数量上看,遗嘱公证案件呈上升态势,但和欧美等发达国相比,中国人在立遗嘱这件事上还普遍缺乏应有的意识。

立遗嘱在国外是件寻常的事情,大多数人从20多岁起就开始立遗嘱,出趟远门之前也习惯考虑这个问题,甚至很多人的职业或身份要求他们必须设立遗嘱。但在中国,曾有调查机构对60岁以上的老年人做过这样一个调查,在问到“你认为订立遗嘱重要吗”这个问题时,100%的老年人会承认订立遗嘱很重要,但是当问到“你是否订立过遗嘱”这个问题时,只有1%的老年人会给予肯定的答案。

“戴安娜王妃逝世时为36岁,迈克尔·杰克逊去世时为51岁,这些知名人物因为在去世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从而避免了亲人之间因为遗产而产生纠纷。反观国内,齐白石弟子娄师白遗产案、著名画家陈逸飞遗孀与长子的遗产纠纷等,都是因为当事人未来得及留下遗嘱便突然去世,或者是其法定继承人因遗嘱的真实性而产生分歧,”法学博士、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迎春认为,在中国普及“生前立遗嘱”的意识,用法律手段处置自己的财产,需要一个逐渐转变观念的过程。

究其原因,除了传统观念认为“不吉利”外,也有人认为自己家庭和睦,订立遗嘱会让人觉得别扭;还有一些人则认为,就一个孩子,遗产当然会全部归其所有;即便遇到意外死亡或突发疾病去世,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财产处置。

但现实要比想像复杂得多。比如一男子与一女子结婚,婚后共同财产为200万元,有一天丈夫因意外突然去世了,那么按法律规定,配偶、孩子、父母是第一顺位的财产继承人,那么法院会根据共同财产和两个人婚后的收入判定,男人的财产为100万元,也就是说妻子、孩子和男人的父母来分这100万元。那么这个时候男人的父母就可能会为自己的孙子考虑,认为儿媳早晚会改嫁,自己理应为孙子多争取一些遗产,将来等孙子长大后再交给孙子;儿媳则会觉得,我作为家里的一员,还要带孩子,理应多继承一部分家产,双方由此就产生了分歧,进而为遗产分割埋下了纠纷的隐患。

│建议│

在健康状态下对财产进行预处理

人们的财富越来越多元化、共有财产的形态也日渐复杂、意外事件高频发生的情况下,遗嘱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合法权益及其对财产的处分权,同时也可以减少家庭纠纷。

很多老年人往往在即将去世前,或丧失了行为能力时才匆匆立下遗嘱,而这些遗嘱又因为立得比较匆忙存在着硬伤,往往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遗嘱,从而导致更多麻烦。 

“因此,在能够进行准确意思表示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处理,是可行也是必要的。”李迎春律师认为。

他认为,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累积的财富越来越多,财富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元化。“除了传统的房产、现金外,还包含字画、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如果不通过遗嘱对财产进行安排,很容易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

其次,婚姻状况也发生着变化。去年,中国公证协会曾采集了全国12个省市的样本数据5000余份,从地区、年龄、性别、婚姻关系等方面对我国公证遗嘱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该报告显示,以对家庭财产流转安排为内容的遗嘱,与婚姻状况有所关联,其中遗嘱人为丧偶、再婚的比重也较大。

李迎春律师说,“法定继承人除了第一顺位的配偶、孩子、父母外,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则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如果婚姻情况较为复杂,可能还存在养子女、继父母等关系,遗产分割也可能会变得更为复杂,”他认为,如果事先有相对明确的遗嘱,既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自己财产权益的处分权,也有利于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和谐。

而在健康状况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预处理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可能还来自于意外死亡的风险。据统计,中国每年由于猝死、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人数超过800多万,而每年这些非正常死亡的800多万人中,立了遗嘱的人少之又少。

当然,不同的家庭有不同的需求。有遗嘱意识同样也意味着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订立遗嘱:一些家庭可能通过法定继承已能够解决财产传承问题;另一些家庭可能通过生前的赠与、交易等方式更能够解决问题;甚至还有一些家庭订立遗嘱反而会引发或激化子女间的矛盾。所以,订立遗嘱如能在律师或公证员等专业法律人士的指导下,根据家庭实际订立更为妥当。

│方法│

如何立一份有效的遗嘱?

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相比,公证遗嘱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并且非经特定程序不得撤销,但程序也相对严谨很多。

“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李迎春律师说,“但这些遗嘱都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且法律效力也各不相同。”

比如立遗嘱时,一定要是财产所有人在意识清楚的状态下所写所说所录;遗嘱可以交由律师保管,也可交给信得过的人;代书遗嘱除了代书人以外,还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不能处分自身没有所有权的财产。

因为个人财产的不断变化,或是亲情关系的变故,立遗嘱人往往会发生更改自己遗嘱的情形。举例而言:一位老人有三个子女,60岁时生了一场大病,于是立了一份遗嘱,当时因为跟大儿子住一起,遗产也就偏向了大儿子;病好后,二儿子把老人接去,老人又重立了一份遗嘱;其后,老人于临死之前又立了一份遗嘱,将20万元现金给了二儿子,房子则由大儿子和女儿继承。但后来,原本不值钱的房子要被拆迁,大儿子和女儿所得的拆迁补偿远高于20万元,于是二儿子就将大儿子和女儿告上了法庭。

“虽然每个人都拿出了一份遗嘱,但法律以老人最后所立遗嘱为准,并以此作为分割财产的标准。”李迎春律师说。

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相比,公证遗嘱是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遗嘱,但公证遗嘱的程序也相对严谨很多。据钱塘公证处公证员阮啸介绍,对于年轻人来说,事先拟写一份遗嘱,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自己身份和亲属关系的材料、财产证明(比如署有自己姓名的房产证、存折等),到公证处进行询问、笔录、拍照、录像等,经过审批合格后,便会拿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但对于年龄较大的老人来说,可能会麻烦一点。尤其是在不知晓如何拟定一份遗嘱的情况下,那么通常需要按以下步骤来完成:

首先,建议向公证机构咨询是否需要以及是否合适办理公证遗嘱,并可以按照有关的模板事先自行草拟或者请人代拟有关遗愿。随后,需要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自己身份和亲属关系的材料;并根据遗嘱中所涉及的房屋、存款、证券等财产提交相应的财产凭证。如果老人年纪过大、表达不清或者曾有相关疾病史的,往往还需要开具相应的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用以确定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老人来到公证机构后,需接受询问、拍照或录像等一系列的公证程序。两名公证人员在审查相关资料以及老人的意思表达后,会将相应内容打印成稿,并由老人签署。最后在经过审批后,公证机构才能出具遗嘱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