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又跟法官去“搬砖”了
发布日期:2019-05-20 12:05:06
早在2012年上城法院就判令两位被执行人分别腾退位于杭州市平海公寓的两处房屋,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均未果,被执行人非法占有房屋达7年之久。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依法强制执行腾房。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应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指派公证员杨耘文、王耀宗等四名公证人员,与上城法院执行干警一同前往杭州市平海公寓,对法院强制腾退两处房产的执行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执行当日,公证人员分成两组与法院执行干警分别来到两处强制执行现场,协助执行干警对强制搬离房屋的物品进行一一清点、登记、拍照摄像。由于两处房屋之前均由被执行人实际居住多年,现场物品呈现多、乱、杂的迹象,为保证保全工作的连续性,大家连续奋战,饭都顾不得吃,将腾空的房屋顺利交给申请执行人后,公证人员又马不停蹄的与执行干警一同前往安置房屋,对搬家人员将之前搬离的物品的搬入安置房内的过程进行见证,从上午9点开始直至下午四点左右,历经近8个小时终于完成了全部工作。
公证人员良好的工作作风、专业的法律素养不仅得到了法院执行法官的充分肯定,还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衷心感谢。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现已积极参与到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中,在法院开展了送达、调解、执行等多项司法辅助业务, 特别是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对于执行现场财产较多、当事人情绪容易激动、围观人员较多等复杂的执行案件,由公证机构参与执行,既能最大程度上保证执行过程的客观真实、公开透明,又能减少涉执纠纷的产生,取信于双方当事人,同时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法院的执行工作效率。
普法小贴士:
1、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行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仅可以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金钱类债务,还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本案中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执行人非法占有房屋内的财物,将房屋腾空后交给申请执行人,便属于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一种执行措施。
2、证据保全公证。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收存和固定的活动。证据保全公证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对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对物证、书证的保全,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保全,对行为过程的保全。本案中公证机构对法院的执行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即为对行为过程的保全中的一种。随着科技的发展,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经济纠纷随之也日益增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受到侵犯,在保险、索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房屋拆迁、贷款、质量事故、数据等方面都要求能有案可查、有据可考,权益人覆盖面更广,保全对象更多,这不单表现在对书证、物证保全方面,还表现在对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保全、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行为过程的保全等方面,因此,证据保全公证已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必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