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让爱与信任更有保障!
发布日期:2025-12-05 09:51:21
A先生十八年前不幸确诊了癌症,一次大型手术后,死里逃生,十多年来,全靠妻女的精心照顾与宽慰,因此虽患病,但生活还是有滋有味的。但近日A先生的身体情况急转直下,经医院诊断,因癌细胞扩散,需要化疗治疗,其恐时日不多,为避免纠纷及简化手续,故来电咨询,想对其身后事进行安排。
A先生的家庭情况:A先生和其爱人是原配夫妻,两人感情和睦,婚后育有一女,女儿也孝顺贴心,其父亲五年前去世,母亲健在,已92岁高龄,但患有阿尔兹海默症,常年住在疗养院里。A先生母亲的退休金可以覆盖她在疗养院里的开销和护工费用。
A先生的诉求是:考虑到母亲除了有退休金,还有自己的房产,房产目前出租,有租金收入,还有兄弟姐妹照顾,女儿生活条件比他们两老好,而且女儿表态现在不要父母的财产,因此他决定将其和爱人共有的房产留给爱人。
针对这个情况,公证员询问其是想生前就给妻子还是百年之后再给?告知这两种方法的利弊:
生前直接给: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并过户的方式,直接约定房产为爱人的个人财产。
优点:生前处理完毕,百年后无需任何手续。
缺点:手续一旦办完,财产为爱人的个人财产,生活瞬息万变,万一夫妻感情破裂,放弃财产一方生活没有保障。
百年之后再给:生前设立遗嘱,百年之后由所有继承人确认遗嘱效力并办理遗嘱继承手续。
优点:遗嘱要死亡时生效,一旦情况发生变化,可以随时变更或撤回遗嘱,且房产要死亡后办理过户手续,对遗嘱人的生活有保障。
缺点:遗嘱生效时需要所有法定继承人配合确认,如果法定继承人中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不配合办理手续的,会影响遗嘱的顺利执行。
了解这些情况后,A先生考虑到自己母亲还在,也充分相信妻子,因此选择第一种方式。但因其在医院化疗,不便外出办理相关手续,故提出希望公证员上门办理相关公证。根据A先生的申请,公证人员前往医院为其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及委托其女儿根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其妻子的委托公证。通过公证,其妻子顺利的办理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A先生特意再次来电告知结果,并感谢公证员为其私人订制的法律方案,让他无后顾之忧,可以携手家人一起全身心投入到和病魔的抗争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公证事项介绍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或未婚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未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
委托公证: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委托公证必须本人亲自办理。
温馨提醒:
每个人家庭情况不一样,适合自身的公证工具也会有所不同,因篇幅有限,本文仅介绍案件中涉及的公证工具,如有需要,具体咨询公证员,订制更合适自己的针对性法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