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出台后,离婚双方给予子女财产的效力分析

发布日期:2025-12-05 09:37:47


子女是父母的心头宝,即使婚姻无法继续下去,作为父母的双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也会优先考虑子女的权益保障。离婚协议中,离婚一方或者双方会为了子女的权益得到满足而同意在财产分割中做出妥协让步。实践中,为了保障子女的生活,离婚双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房产等财产给予子女,这类给予约定无疑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如果一方事后反悔能否申请撤销?子女能否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给予约定来要求父母履行义务?

一、给予约定可否撤销?

离婚双方达成一致可以撤销。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请求撤销给予约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这种处理方式给了离婚双方财产分割的反悔权利,双方在重新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可以撤销对子女的给予约定。

一方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撤销。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受欺诈方、受胁迫方可以请求撤销。

二、子女可否直接要求父母履行给予义务?

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约定给予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可以要求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民法典第5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思考: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予与赠与合同有何区别?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事项达成的协议,主要内容在于区分双方的权利、义务,涉及的对给予子女财产的约定属于特别安排。离婚双方因为原有的婚姻契约关系已经解除,必然更多地关注自身经济利益,子女作为双方血脉的延续,双方都倾注了心血,因而双方愿意将共有的财产给予子女,从而在财产分割中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给予子女是离婚财产分割整体规划的一部分,有了这项约定,双方能够更快达成一致,因此,这是有存在价值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双方与子女可以参照一般合同中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行为规范。

民法典第657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与前述给予约定不同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有任意撤销权,只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特定救灾、扶贫等性质的赠与无法撤销。即使赠与财产已经转移的,受赠人有特定情形的,赠与人仍然有权撤销赠与。赠与合同由赠与人、受赠人订立,离婚的双方如果将共同财产以赠与的方式给与子女,则他们之前的关系适用民法典赠与合同的规范,在这一规范体系下,离婚双方以赠与财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双方的身份属性明显减弱。同时,赠与可以附加义务,赠与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诉求来更多地设计义务条款,个性化更强。

公证在应对上述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价值。公证的核心功能是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和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明确财产给予的真实意图,告知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增强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公证机构通过对当事人身份、财产情况核实、对当事人分别询问并且使用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可以有效固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旦出现纠纷,可以更加准确地帮助法官评估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同时,公证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设计相应的公证方案、拟定相应的协议,有效减少因为约定条款模糊、表述不当引起的争议,从而预防、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