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容忽视的“离婚协议”

发布日期:2024-12-13 17:05:43


       日前,陈公证员处理了一起错综复杂的继承公证,A先生第一次咨询的时候陈述了看似“普通”的家庭情况“我老婆去世了,她是独女,岳父不在了,岳母还在,我们只有一个儿子,想办理一下继承公证……”

陈公证员根据A先生陈述的家庭情况,将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给到A先生。几天之后,A先生联系陈公证员,拿出一份遗忘多年的“离婚协议书”,正是A先生与口中的“老婆”十几年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且同一时间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协议是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留档的版本。协议里面明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共同购买两套商品房,其中一套归男方所有,另外一套归女方和儿子小A共同所有。但二人办理离婚登记之后不久就和好了,之后并未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按照离婚协议办理不动产更名手续。

现在女方突发疾病去世,需要办理财产继承事宜才发现,一切好像进入错位的“僵局”。离婚协议中属于A先生的房子谁来配合他办理过户手续?分配给小A和妈妈共同共有的房子又怎么处理?小A妈妈的遗产份额到底是多少?

陈公证员经过一番严谨的思考论证,将里面的法律逻辑理清楚,用一整套的公证方案为A先生一家解决了难题。

公证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并且财产、子女抚养以及债务处理是必须要载明的事项。同时,我们可以将夫妻双方已经签订的具有财产分割内容的事项视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当该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就有履行相应合同内容的义务,对于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相关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处理因此,当离婚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的时候,其中一方死亡,此时,依据《民法典》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应当将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关系理清楚之后,将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确定为待继承的遗产之后才能办理继承公证事宜。

题外话:首先,希望所有的夫妻都用不到离婚协议,但如果有一天您需要面对离婚以及签订离婚协议。那么以下几点建议送给您:

第一, 离婚协议签订之后,关于不动产的部分,请尽快完成更名手续。

第二, 如果离婚之后,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您有需要变动的部分,请双方及时重新签订新的协议,替换之前的协议的内容。

第三, 如果离婚之后双方又复婚,那么有必要就之前分割的财产重新进行约定。离婚之后再复婚,您的财产并不是直接复归原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如没有另行约定,已经分割的财产是双方各自的婚前个人财产。“破镜可以重圆”,已经离过的婚,不是那么简单可以恢复如初的~

所以,离婚需谨慎,协议要重视,学法不迷路,公证来帮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