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调解+赋强”,诉源治理新利器
发布日期:2024-11-15 15:02:51
—— 拖欠货款陷入两难,公证增信解危局
A公司常年为B公司提供原材料,由于他国外贸管制,B公司的商品出口受到影响,国内同类产品过剩,导致B公司的产品严重滞销,出现较大的资金缺口,无力支付原材料货款,至2023年11月底,已欠A公司货款本金共计人民币350余万元。A公司因未收到货款,已拖欠员工工资数月,担心衍生民工讨薪舆情,多次向B公司催讨无果,准备向法院起诉,并对B公司的财产申请了诉前保全。
B公司是当地的国资企业,注重企业征信,眼下的销货难题确实是其始料未及,其并不想在法院留下案底,为了让A公司放心,B公司找到公证处,希望能通过公证处的介入,解决双方实际难题。公证员经与双方多次沟通,了解到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各方均存在实际困难,都有迫切解决问题的诉求,因此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为双方耐心解答法律问题。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就货款支付事宜达成新的约定,A公司考虑到B公司的困难,同意减免原料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及部分利息,B公司可以分期支付货款和利息,B公司12月份支付的第一笔货款支付需覆盖A公司拖欠的员工工资。
为了给B公司的支付义务增信,彻底让A公司放心,公证员向双方介绍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法律意义和作用。最终双方决定以B公司名下的部分股权作为质押物,在货款支付协议中加入“赋强条款”,B公司承诺,如其未能全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则A公司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可以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签署了货款支付协议。办理上述公证后,A公司向法院申请法院解封了B公司的账户,B公司则第一时间为第一笔货款筹措资金。
“赋强公证”是“公证”作为预防性司法制度对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进行保驾护航的有力武器,可以略过一审、二审、仲裁等程序,跳过繁杂的公告送达、证据搜集、举证质证、庭审、判决等诉讼程序,便捷、快速和低成本地实现债权。同时,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固有局限,诉讼活动具有资源耗费性的特征,司法裁决也难以理想地修复社会关系。而“公证调解+赋强”,将双方沟通协商的结果通过公证的方式予以固定,不仅可以将纠纷化解成本降低,还能在最大程度上修复社会关系。 “公证”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让“诉”止步于“源”,抓前端、治未病, 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增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赋强公证的优势
1、预防纠纷与快速解决纠纷:赋强公证通过法定程序对债权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这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纠纷的产生。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债权文书已经过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快速解决纠纷,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2、降低维权成本与提高执行效率:赋强公证省去了复杂的诉讼程序,降低了债权人的维权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人力成本等。同时,由于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迅速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快速实现债权。
3、强化法律震慑力:赋强公证既加大对违约方的震慑力,又降低维权方实现债权的风险。这有助于依法打击失信行为,维护社会诚信体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4、节约司法资源:赋强公证简化了纠纷解决流程,减少了法院的案件数量,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公证机构与人民法院在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工作中相互衔接、相互支持,形成了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9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