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举证难?别慌,用它就对了

发布日期:2024-11-15 15:01:36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逐渐频繁,企业用工形式增多,加之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劳动者流动性大、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导致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若想要让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支持,就需要尽量充分地收集各种相关证据,只有形成一个牢不可破的证据锁链,才能经得住庭审过程中的质证程序。然而,由于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维权时往往面临证据不足、取证难、举证不力等问题。不过,遇到困难您也不用着急,先来看看我们的当事人是如何巧用“电子证据”化解举证难题的。

 案例一:因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泥工突然辞职,张某于2022525日经老乡介绍进入该公司承包的项目做泥工,约定提供劳动期限到20226月底该工程结束之时,工资按日进行现金结算,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同年63日凌晨,张某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摔跤导致受伤并住院治疗,于同月18日出院,之后再未上班。张某要求确认2022525日至202263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建筑工程公司则认为张某系临时雇佣性质,且其仅提供了数天的劳动,按出工天数结算报酬,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由于张某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转账记录,在举证上犯了难。在多方咨询下,张某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其与该建筑公司项目对接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固定。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反映出该建筑工程公司对张某进行了入职培训及安全教育,为其办理了出入证,张某在工作中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等。最终法院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案例二:金老板经营一家广告公司,雇佣小李等人进行广告牌的安装等工作,小李在焊接过程中不小心从架子上坠落。事故发生后,小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金老板支付了小李的住院费及其他医疗费用,但是对其提出的12个月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双方存在很大的分歧。金老板认为小李提出的上述费用过高,且小李的受伤系其自身操作失误所致,不愿承担高额的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老板听其他员工说起,小李平时有发微信朋友圈的习惯,经常在朋友圈分享生活、工作的点滴,在其受伤后的第5个月起就陆续发布从事相关工作的朋友圈。随后,金老板委托员工向我处申请对小李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进行固定。最终,结合其他相关证据,金老板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劳动纠纷因为当事人缺乏证据意识、举证不力导致败诉。近年来,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逐渐普及,电子数据已然成为记录和反映人们生活的重要载体。上述案例的当事人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从“微信”中找到突破口,及时向公证机构申请固定证据,从而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是,因电子数据存在可复制、可灭失等特性,法律对电子证据自身的形式、收集过程有着严格的规定,可能某一环节的疏忽和遗漏,就会影响您证据的效力。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的取证过程,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2、登录账号主体的合法性

3、作为证据提交的内容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4、作为证据提交的截图不能随意删减

5、作为证据提交的截图需要逐页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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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建议您在有取证需要的时候,及时向公证机构寻求帮助。与其他取证方式相比,经过公证的证据具有明显的优势: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