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二)——之遗嘱继承公证
发布日期:2014-07-23 16:00:46
案例一
陈小姐最近三天两头往公证处跑。陈小姐的母亲张大妈最近去世了。张大妈生前给了女儿陈小姐一张手写的遗嘱。陈小姐拿着张大妈手写的遗嘱到房管局,要求将张大妈名下的房产直接过户到陈小姐名下。但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陈小姐要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陈小姐到了公证处,公证处的公证员告知因为无法对张大妈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确认,所以不能直接由陈小姐一人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案例二
郭大爷生前在公证处立了一份公证遗嘱。郭大爷在两年前去世了。郭大爷的儿子小郭最近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受理了小郭的申请。但是还需要小郭补充其他材料。不是简简单单地提供经公证的遗嘱就可以直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
案例三
傅大爷最近去世了。傅大爷的儿子到公证处要求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傅大爷的儿子说傅大爷生前有口头遗嘱,将房产留给儿子的。但是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听取了傅大爷儿子的描述后,拒绝傅大爷的儿子直接按照遗嘱继承来办理继承权公证。
案例四
魏先生是外国人。魏先生生前在我市购买了一套房产。魏先生一年前在一次出差过程中遭遇了不测。魏先生的子女最近拿着魏先生生前在国外立的遗嘱要求国内的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但是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予以了拒绝,要求魏先生的子女先将国外所立的遗嘱履行一定的手续后再到公证处办理相关的公证。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的意愿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行为。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但是不是有遗嘱就可以立即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
对于自书遗嘱,因为立遗嘱人立遗嘱的过程不是在公证员面前完成的,所以公证员无法直接根据持有自书遗嘱的当事人的申请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如果要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办理继承公证,该份自书遗嘱就必须得到全体法定继承人的一致认可。法定继承人中有一人不承认该份自书遗嘱的效力,那么公证处就无法判断该份遗嘱的效力,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来确认该份自书遗嘱的效力并判定继承权的归属。所以陈小姐虽然拿了母亲的手写遗嘱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但是仅凭陈小姐一人是不够的,全体法定继承人必须全部到场。
对于代书遗嘱,虽然立遗嘱人在立遗嘱的过程中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但是立遗嘱的过程仍旧不是在公证员面前完成的。公证处对遗嘱的效力不做认定。一般而言,在办理继承公证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两个见证人到公证处确认遗嘱的内容,也需要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到场来确认遗嘱的效力。如果其中有一人不承认该份代书遗嘱的效力,那么,当事人也只能通过法院诉讼途径来确认该份代书遗嘱的效力并判定继承权的归属。
对于录音遗嘱,也是按照上述的操作模式进行。
对于口头遗嘱,因为口头遗嘱是立遗嘱人必须在危急时间下所立。而且一旦危急情形解除,可以以其他方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所以一般对口头遗嘱,公证处是不办理继承公证的。所以案例三中傅大爷的儿子单独来办理口头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公证处是无法办理的。
对于公证遗嘱,因为立遗嘱人的立遗嘱行为是在公证员面前完成的,所以遗嘱的效力是可以判定的。但是因为目前公证机构之间没有联网,在办理遗嘱继承过程中,公证员还需要和其他法定继承人联系,确定立遗嘱人有无其他的经公证的遗嘱,确定继承人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等。但是这不一定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来确认,公证机构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形式予以确认。当然,其他法定继承人对该份公证遗嘱有疑义,可以到公证处来查阅相关档案。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提交不出可以终止公证处出证的相关书面材料,那么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之申请出具继承权公证书。所以,案例二中的小郭虽然拿了经公证的遗嘱,但是还需要提交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一般由派出所或立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出具),并且需要提供所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方式供公证员核实所用。
对于在国外所立的遗嘱,不能直接拿到国内的公证处使用,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如果当地有法律规定所立遗嘱要生效必须经过法院判决的,那么就必须在国外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将该判决书拿到国内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承认。这种情况是比较复杂的,需要事先和公证部门或法院部门沟通。所以案例四种魏先生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情况,不是简简单单将遗嘱拿回国就可以使用的。
综上,在遗嘱继承过程中,如果遗嘱是公证遗嘱,那么操作起来相对方便。但是经过公证的遗嘱也是要再次经过一定的程序公证处才会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的。(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