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之王(三)——保全证据公证之邮寄保全
发布日期:2014-07-23 18:18:50
案例一
王先生是一家模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6年1月1日的时候一家江苏的公司向王先生的公司订货,总金额达人民币50万元。当时双方约定的货款支付时间是江苏的公司收到货后的三天内付款给王先生。江苏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收到全部货物。但是直到2008年1月10日,对方还是没有支付货款。王先生就以公司的名义并以EMS特快专递的方式给对方邮寄了一封催款函。
案例二
张先生曾经在2007年5月23日借给李小姐人民币1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是2007年8月31日。但是直到2009年8月30日,李小姐仍旧没有归还当初的借款。张先生遂到公证处咨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证员在听了张先生的讲述后,告知张先生法律上规定借款此类的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2年。如果超出2年权利方不主张相关权利,届时就丧失胜诉权。但是这期间如果权利人主张过权利了,诉讼时效就中断,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所以,公证处建议张先生可以有以下的选择:一是立即向法院提出诉讼;二是立即通过一定的行为中断诉讼时效:可以以电话录音方式或者以邮寄信函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张先生考虑到立即向法院诉讼的话,因为自己的证据还搜集的不够,而且时间紧迫,不是最佳的选择。所以就选择了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
张先生给李小姐打电话,但是对方一直没有人接听。于是张先生就根据当初双方在合同上约定的通讯地址向李小姐邮寄催款函。由公证处派公证员对张先生邮寄催款函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后来李小姐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张先生在充分准备后于2009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小姐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李小姐提出自己的确是欠了张先生10万元没有归还,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张先生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出了2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判决张先生丧失胜诉权。张先生立即向法院出具了公证书,证明其曾经向李小姐邮寄过催款函,而且邮寄的行为是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全程监督下进行的,所以已经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
最终张先生要回了属于自己的10万元。
邮寄保全公证解读
邮寄保全公证是保全证据公证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邮寄保全公证经常被律师、房地产公司所使用。房地产公司对于邮寄一些重要内容的信函,如设计规划变更、催款函、解除合同通知书、交房通知书等都会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面前邮寄信函,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以固定该公司曾经于某年某月某日的确邮寄过此类的信函,避免将来的纠纷。虽然要支付一定的公证费用,但是对于公司而言绝对是花小钱而避免将来更大的费用支出。
很多聘请了法律顾问的单位在邮寄重要信函时,律师也往往会建议这些公司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以免将来涉及诉讼时缺乏相关证据。因为对方当事人完全可以辩驳说曾经是收到了你方寄出的信函——因为这是有签收记录的,但是信函打开来后是空的,或者里面的纸张是空白的。但是一旦你的邮寄行为是经过公证的,那么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不一样了。因为公证书中不仅会描述公证员是在某年某月某日陪同当事人到邮局邮寄信函,还会描述寄了一封什么样的信函。与此同时,在公证书中会附信函的内容和邮寄单据(往往是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
在办理邮寄保全公证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将需要邮寄的信函准备一式多份:一份用于交付给邮寄进行投递,一份用于公证处留底,另根据你方需要制作的公证书的份数另行准备份数。如果只有一份原件的,那么邮寄前公证处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印,但是在公证书中所附的只能是复印件了。
二、必须提供准确的邮寄地址。公证处保全的是当事人拿着什么样的信函到邮寄进行投递,至于对方是否收到信函不属于公证处的公证范围。如果因投递地址错误那么所导致的所有法律后果仍旧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的。例如当事人因中断诉讼时效需要到邮寄寄送信函同时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但是因为当事人所填写的对方投递地址错误导致信函无法投递,那么是否能够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不能保证的。所以在邮寄信函前最好确认邮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