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之王(二)——保全证据公证之网络保全
发布日期:2014-07-23 18:18:29
案例一
A公司和B公司之间曾经有业务往来。因为合作的关系,A公司许可B公司在相关的包装上使用该公司的商标。但是从去年起,两家公司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继续合作。最近,A公司突然发现B公司的相关公司网站以及一些和B公司相关的网站上仍旧在使用A公司的注册商标来宣传、销售B公司的商品。A公司认为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百姓造成了误解,以为B公司销售的产品就是A公司的。
A公司遂提起诉讼。在法庭上,A公司提交了自己的工作人员当天从网站上下载打印的图片、文字材料等等,厚达100多页。但在庭审过程中,B公司的代理律师指出,A公司提交的这些图片和文字材料都是打印件,完全存在着被人修改甚至篡改的可能性,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法庭上,双方唇枪舌战。但最终,A公司的这项至关重要的证据因为是A公司单方面下载、打印的,不能排除被修改甚至篡改的可能性最终没有被法院采信。A 公司最终输了官司。
案例二
张先生和胡先生两人是同一个公司的员工。两人最近在同时竞争一个职位。两人的关系平时就不是很好,加上现在处于竞争阶段,两人更是使尽了浑身解数。胡先生相对条件较好,人也长得高大,很受单位女职员的欢迎。
前几天,胡先生晚上在家里上网,无意间发现一个论坛中有人发帖子。帖子里面的内容很污秽,而且帖子中描述的主人公正是胡先生。胡先生是又气又急。气得是帖子中描述的内容根本都是虚假的,对其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失。急得是想立即删帖子,却又删不掉。而且最终胡先生发现发表这个帖子的人正是同单位的张先生。找张先生理论,张先生就是不承认。胡先生遂想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胡先生拿着自己从网上打印的材料向律师请教。律师指出,虽然这些材料都确实是胡先生从网上下载打印的,但是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证据力度仍旧不够,建议胡先生到公证处办理对网页内容进行固定的保全证据公证。
胡先生立即到公证处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将网页内容通过公证的手段予以固定。最终,胡先生凭借着经公证的证据材料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甲小姐刚到杭州创业,想先租一套小房子作为过渡。找了很多家中介,都不满意。最终其看到一家小中介的房产比较合适自己,就要求小中介带自己去看房。小中介要求先付押金200再看房,看房满意后可以退还。看了房后,甲小姐不是很满意,遂提出要中介退还200元的押金。但是中介说钱先放在他们那里,他们可以给她推荐多套房产,看重后押金就可以还给她。甲小姐当然不肯了,两人吵了起来,最终还是在派出所的调解下,中介才将押金退还给了甲小姐。
过了没有几天,甲小姐突然每天都会接到很多莫名其妙要求卖房、买房、租房的电话,甚至半夜都会有人拨打甲小姐的电话。一查,原来是在一个网站上有人张贴了房产中介的广告,上面留的房产中介的电话就是甲小姐的电话。甲小姐十分气愤,想想就是前几天的小中介所为,其立即向律师请教,如何起诉。律师在听取了甲小姐的讲述后,立即提出建议,让甲小姐到公证处办理固定网页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
甲小姐来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现场操作电脑,上网下载打印相关的页面,由公证员制作成公证书。最终,甲小姐通过诉讼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小中介也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
对网页内容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是目前公证处的业务之一,属于保全证据的大范畴之内,也是保全证据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经常会被律师取证过程中所使用。网页保全证据公证就是当事人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利用公证处的电脑或进行过程序清洁等操作的电脑,将相关网站、网页上的内容通过打印、截屏、摄像等手段进行固定,最终制作成公证文书。
网页保全是进入网络时代后的产物。随着网络的全面铺开,网络拉近了世界的距离,但网络成为很多人利用的工具。因为网络具有虚拟性,很多人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达到某种非法目的而利用网络。很多网页每天都是在更新的,你今天在这个网站或这个网页上看到的内容,有可能过了几天就不存在了。但今天的这个网页就有可能存在侵犯你合法权益的内容,如果不及时进行固定,将来你的合法权益就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障。
但是,你自己私下对相关网站和网页的内容进行下载、打印等,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到法庭,很有可能会被对方当事人所否认。因为你下载打印后提交到法庭的都是打印件等,都是存在着修改、变改、甚至篡改的可能性。现在网络上很流行的图像PS就是一种可以通过图像软件达到“狸猫换太子”目的的手段。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这个软件对网站上的部分内容进行改动,从而再进行打印成稿。在例如,从网站上实际打印出来的数据是1000,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相应的手段,将1000改动为10,000,然后将改动后的文字稿提交到法庭。所以,目前对于这些私自打印的提交到法院的这些材料,法院一般都是不予以采信的。
所以,为了使证据提交到法庭上被法院所采信,那么你就必须在第三人的见证下下载、打印、装订。那么什么人是最合适的见证者呢?就是公证员。
公证员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且是被法律赋予拥有证明职责的。公证处在《公证法》中被定义为“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而且“公证”在《公证法》中的定义就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所以,公证处和公证员是最佳的人选。
那么,办理固定网页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一般情形下,需要使用公证处的电脑和设备。为了以防电脑被预先安置什么程序(如DNS劫持程序),公证处都要求当事人使用公证处所有的电脑进行操作。一般对于当事人自己带到公证处的电脑,公证员都是不会采用的。这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的事先筹划(在自带的电脑中预制页面等情形)而导致公证员的监督行为被误导。
二、公证处往往会建议当事人采取对网页页面实时打印、截屏、屏幕录像、全程操作摄像等方式进行固定证据。但至于在实践中采取何种方式,那么可以在和公证员商榷下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三、对每一步操作都需要进行实时打印或截屏,而非仅仅是截取实际所需要的那个页面。有很多当事人到公证处来办理此类保全证据公证,都会说很简单,就这个网址输进去,打印一下就可以了,就这么几页纸。虽然公证员仅仅是对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简单的操作方式所制作成的公证书的效力也是有可能会被对方所质疑的。因为从证据的角度而言,需要形成证据链。而简单的这样一个操作,就有可能陷入进入事先预制的页面。所以公证员往往会要求,从网站首页开始,一步一步的操作都予以实时打印或截屏。而实践证明,这样的公证书在法庭上得到采信的程度是最大的。
四、有些固定证据的过程中需要固定相应时间的,不能直接采用公证处电脑上的时间,而是应该从国家授时网上查询具体的时间。
五、截取对自己有用的页面,切忌制作几百页的公证书。有些人到了公证处称,为了保证实际效果,将网站上所有页面都进行实时打印或截屏。这就往往会导致几百页公证书的产生——因为所有实时打印或截屏的网页页面都是要作为附件附入公证文书的。这种做法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更重要的是到了法庭上,法官在阅读这份证据材料时也会十分费神。重点不突出,反而会造成疏漏。
当然,还有其他很多是在对网页内容进行固定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这都需要和公证员进行充分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