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之王(一)——保全证据公证之电话录音

发布日期:2014-07-23 18:17:58


案例一

邱女士最近很烦恼。大约两年前,朋友向她借了人民币20万用于经营性周转。当初双方说好半年就还,但是现在快两年了,邱女士上门去要了多次朋友都说还不出。两人几乎为此要翻脸。而且当初邱女士因为顾及两人是很好的朋友关系,就没有让朋友写欠条或借条。钱要不回来,邱女士的丈夫也一直埋怨她。邱女士想去法院诉讼又拿不出相关的借条或欠条。

案例二

王先生最近也很烦恼。大约一年前朋友向他借了80万去开公司。朋友分两次给王先生出具了借条。但是,离说好的还款日期已经超出四个月了,王先生打电话去问,朋友总说最近手头紧而且刚好在洽谈一个大项目,过几天就还钱。

一个星期前,朋友突然约王先生去还款。王先生兴冲冲地带了两张借条就如期赴约。朋友和一个“光头”一起坐在停靠在马路边的汽车内。王先生到的时候,“光头”说好像有一张借条还没有到期要求看一下。王先生没有多想,就把两张借条递给朋友。朋友将借条交给“光头”。这个时候,“光头”一边看借条,一边开门下车。突然,“光头”拔腿就跑,坐上另一辆车就“呼”地不见踪影了。留下王先生一个人傻傻地站在马路上。

案例三

陈大妈近段时间也很烦恼。陈大妈照顾自己的姐姐已经十多年了。姐姐虽然有一个养女,但这个养女已经十多年没有来照顾养母。姐姐临终前在医院曾经口头立了遗嘱,要将属于自己的一套住房今后留给陈大妈。当时有陈大妈姐姐的一个朋友和当时照顾陈大妈的护工在场。两人都听到了陈大妈姐姐的口头讲述。但是照顾陈大妈的护工因为有众多的顾忌不愿意出庭作证,让她到公证处办理证人证言的公证也不愿意。

这样一来,陈大妈姐姐的口头遗嘱是否成立就打上了问号。

 

近日,邱女士、王先生、陈大妈不约而同地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在听取了两人的遭遇后,建议他们三人先到公证处办理电话录音的保全行为(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相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它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保全证据分为诉讼保全和非诉讼保全,公证机构办理的保全证据主要是非诉讼的保全证据,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办理诉讼中的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的种类有很多:如录音电话的保全行为公证、网页保全公证、保全信函或物品送达的公证、保全建筑物现状的公证、拆迁过程中的保全证据公证、清点财产等等。录音电话的保全公证只是众多保全证据公证中的一种。

当然,当事人可以对自己和他人的通话的过程自己录音。但是,对方当事人往往会对录音内容是否真实,录音内容是否存在篡改,录音电话拨打的是什么号码对存在疑虑,到时候在法庭上很有可能无法作为有效证据被认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所以近年来,很多当事人都在律师的建议下到公证处办理电话录音的保全行为(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作为中立第三人,和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着利害关系,可以很客观地进行描述和证明。公证员在电话录音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词中一般是十分客观地进行描述:“当事人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来到本公证处,通过本处一电话号码为‘********’的录音电话拨打了一个号码为‘*******’的电话,对方一自认为‘某某’的男/女性与当事人进行了数分钟的通话。本公证员对上述通话过程做了全程录音,并刻制光盘**张……”。

这样的一份经公证的电话录音的保全证据公证书提交到法院,它的证明力要远远高于当事人自己的私下录音。许多缺乏书面证据材料的案件中,律师都会建议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电话录音公证。

当然,在拨打录音电话的过程中公证员只是作为监督者在旁监督。但是在这里还是有必要提醒大家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1、在通话过程中一定要让对方当事人自认自己的身份。如在拨打录音电话的开始可以问“喂,是某某公司的某某吗”。如果双方是比较熟悉的,在刚开始这样询问会引起他人警觉的话,那么可以不在初始询问对方全名,但是可以在通过过程中连名带姓地称呼一次,只要对方不否认,这样就可以方便公证员的公证词撰写(一自认为“***”的女/男性):例如“×××,你看这个事情这样处理怎么样啊?……”等等。

2、在通话之前,最好将需要交谈的内容的要点进行摘录,以防通话过程中因为紧张而遗漏某些重要的内容。曾经有一个当事人,而且是一个房产公司的大老板,在公证处办理此类公证的时候,打了几十分钟的电话还没有讲到要点。把电话挂了后才发现要问的三个问题只说了一个,还有两个问题根本没有在通话过程中提到。再拨打电话,对方根本就不接电话了。

3、必须做好随机应变的准备;因为在拨打电话的过程中会发生许多意外的事情:如对方突然挂断电话,或者对方说“这个事情我不清楚”,或者对方说“你打错电话了”,或者对方说“你看,这个事情我们要不当面谈谈,电话里面也不是一言两言说得清楚的”……为了保证电话录音的成功率,当事人必须事先做好各种应对措施,要尽可能地让对方放松警惕,从而实现自己的目的。

4、交谈过程要突出重点,不要东扯西扯。曾经有一个当事人在公证处打了一个小时的录音电话。结果这样的录音带拿到法庭,谁都没有耐心从头到尾地重新听一遍。

最终,邱女士、王先生和陈大妈在办理了经公证的录音电话保全证据后,都成功地胜诉,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