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悠身后事 一纸安子孙——谈谈遗嘱公证

发布日期:2015-03-13 17:13:46


 我需要立遗嘱吗?

1.感情好,不需要立遗嘱?

案例

据报道,市民老梁最近两年遇到一件烦心事。他父亲是本市离休干部,家里家教很严格,一家人之间关系非常和睦。2003年他老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此后,他和弟弟的关系开始起了微妙的变化。办完丧事,他弟弟经常到他家,他一开始还觉得弟弟挺重感情的,这些年父亲不在了,他更重视兄弟之间的感情了。可是后来却发现,弟弟来的时候也不怎么关心他,而是两只眼睛东张西望,好像在找东西。特别是弟妹,里里外外好像在套话。老梁后来弄明白了:原来父亲一直喜欢收藏,他走了以后,两兄弟从遗物中没清点出什么值钱东西。由于父亲生前和老梁一起住,弟弟就怀疑老梁把东西藏起来了。之后两家便开始了马拉松式的争吵,马拉松式的官司,甚至一度发展到110民警的介入,用老梁妻子的话说,“现在过的都不是正常人的生活”,两年下来,老梁像是被扒了一层皮!“要是父亲当年留下遗嘱,我想就不会这样了!”老梁很懊丧地说。

解读

幸福的生活需要有一个和谐的家庭。在中国,很多人在关系好的时候总是希望维持这种势头,谈到家事总是认为家庭结构简单或者人际关系融洽的就没必要立遗嘱。有不少人认为,立个遗嘱就是人为地去制造一些麻烦,给家里人心里蒙上一层不信任的阴影。但老人也曾告诉我们说“亲兄弟,明算账”:家里人之间的确需要有谦让的精神,但有时候把事情说清楚说明白了反而比含含糊糊的更能避免纠纷。一纸明确的遗嘱就能很好地防范家庭成员之间互相猜疑,有助于和谐。

 

2.独生子,不需要立遗嘱?

案例

63岁的老王和妻子来到公证处要办理遗嘱公证。两人的父母都已百年,并且只有一个女儿王艾(化名)。他们名下那套位于流水苑的60平米房产自然是女儿的,为什么还一定要办公证? 这都是越来越高的离婚率惹的祸。老王说,担心自己去世后,女儿离婚,自己留给女儿的这套房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给男方一半。为了保险起见,老两口商量决定还是立遗嘱让女儿单独继承房屋。

解读

很多人认为老两口辛苦打拼一辈子都是为了孩子。既然是独生子女那么将来存折、房子什么的肯定都是归孩子的,立遗嘱完全没必要。但是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在高离婚率下,其实财产未必会全部归属自己的孩子。

 

我需要一份怎样的遗嘱?

1.遗嘱要找专业人员把关

案例

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女士诉被告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因其所做见证的代书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而给李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李女士与王先生系再婚夫妻,婚后无子女,王先生原有一子小东(化名)。2005106,某律师所受立遗嘱人王先生的委托,为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遗嘱、见证人证明等,王先生在遗嘱中表示其名下的房产在其去世后归李女士所有。

200626王先生去世后,其子小东于2006531以李女士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父王先生的遗产。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所提供的王先生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有欠缺,对该遗嘱不予认定。后经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后亦认定王先生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李女士认为因某律师所的过错,给自己造成了财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律师所赔偿因其所做见证的代书遗嘱无效而给其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解读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在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案件中,有超过60%的遗嘱被宣告无效。因此很多人选择让懂法律的人士来草拟遗嘱。可上述由律师起草的遗嘱却同样也没有被法院所采纳。为什么?作为律师往往是有所专长的,但如果你所遇到的律师并非专长于家庭继承法方面的,那就有可能出现上述的乌龙事件。因此草拟一份好的遗嘱要找合适的法律人士:比如,如果选择律师的话,则需要选择遗嘱或继承方面的专业机构律师,这样在继承方面的诉讼经验才可能顺利地转化成一份比较完美的遗嘱;当然,公证员的话资格门槛比较高,而且平时做的遗嘱或继承类案件较多,所以不仅知识专业、经验丰富,而且工作稳定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家庭的利益。

 

2.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案例

张先生患有心血管疾病,其名下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待拆迁。张先生在两个子女和后老伴之间的房产遗嘱分配上一直犹豫不决,其于2008年至2009年间先后订立三份自书遗嘱、一份录音遗嘱,并于20103月份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待拆迁房产均归其现任妻子继承,另一套由子女共有,但后因家庭关系又改变主意,于20109月订立一份有利于儿女的自书遗嘱。其去世后,继母与张先生子女就房产继承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后法院依据公证遗嘱内容依法判决待拆迁房产均归张先生妻子继承,另一套由其子女共同继承。

解读

我国目前的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中,公证遗嘱因为由公证机关依法进行了公证,其效力高于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故法律规定,公民不得以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的形式撤销、变更已经公证的遗嘱。本案中,若没有那份公证遗嘱,则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张先生生前若要撤销公证遗嘱,应立个新的遗嘱并依法办理公证手续,这样,原来那份公证遗嘱就失去了效力。

 

立了公证遗嘱后还需要注意什么?

1.遗赠受益人要特别注意时效

案例

婆婆留了遗嘱,愿将一套房产留给儿媳崔兰和孙子。日前,崔兰去合肥市中安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却被告知这份遗嘱早已过了公证时效。由于不懂法,崔兰硬生生地把到手的房产弄丢了。

虽然有多个子女,但在2005年,崔兰的婆婆立了一份遗嘱,愿意在死亡后将名下的一套房产的全部产权留给崔兰和孙子,归他们二人所有。20075月份,崔兰的婆婆过世,崔兰当时也得知了这个事实。此后,遗嘱公证书一直保存在崔兰的手中。前几天,崔兰拿着这份遗嘱公证书来到公证处,要求公证过户婆婆遗留的房产。但是,公证员在认真审查了遗嘱的内容后,遗憾地告诉崔兰,公证时效早已过了,这套房子已经不能过户给她了。

解读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送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与遗嘱继承有很大区别,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因此,崔兰应在知道婆婆死亡后二个月内,作出接受房产的意愿表示。可如今,时间过了近三年,崔兰已经丧失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造成无法接受其婆婆遗产的严重后果,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这份遗产已经转为法定继承,归多位法定继承人所有。

所以,作为遗赠人来讲,应当要在去世前把遗赠的事情告知受遗赠人;而作为受遗赠人来讲,则应当及时办理接受遗赠的手续或者向公证机构声明接受。

 

2.遗嘱公证与继承公证的区别

案例

据汤先生反映,1999年,他父母在安徽省公证处做过一份房屋的遗嘱公证,遗嘱上说明房子留给一直与二老生活的汤先生。2002年和2006年汤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汤先生直到今年3月份才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可房产局表示办理过户需要汤先生到原公证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或者法院的有关裁判文书。

解读

很多人误把遗嘱公证当作是继承公证。其实两者是有显著区别的:前者是遗嘱人生前旨在表达单方意思的民事行为,作用在于阐明遗嘱人对于遗产的分割决定;而后者则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对于继承情况的证明,作用在于从司法上确定适格继承人。遗嘱人死亡后,该房的所有权需要经司法部门依法确认继承人后才能确定。否则仅凭原遗嘱公证书的话,任何组织(除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外)都不能直接确认继承人。(遗嘱之所以不能作为继承的直接依据,是有多种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原因的:1.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订立后可能发生变更撤销等情况,仅凭单一遗嘱无法确定是否是最后一份生效遗嘱;2.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如果遗嘱受益人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也无法通过遗嘱得以知道;3.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有多种无效情形;4.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遗嘱发生一些情况时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所以,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即使有遗嘱的情形下若干继承人仍然不得继承的状况,实际上很好地保护了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遗嘱优于直接赠与或者交易给家人的重要理由:遗嘱很好地牵制了继承人的利益,使之为了利益必须对被继承人进到孝心。当然,作为继承人,长辈立了遗嘱也就不能认为进了保险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