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为你分忧解难——带您认识婚姻法解释三
发布日期:2014-07-23 18:22:54
今年八月,新婚姻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于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处理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由于其对过去的司法解释有所调整,媒体上就开始流传起各种段子,比如“男人笑女人愁”,“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一时间,有关结婚与房产的话题就成为了老百姓茶余饭后的重点谈资。从此折射的悲喜既是对司法本身的误解,也反映了现代人面对婚姻时的脆弱。
其实,新婚姻法解释并非像媒体们渲染的那样如同洪水猛兽。它的很多内容其实在《婚姻法》、《物权法》以及日常司法中都已有所规定或实践了。这次只不过是以书面的形式将许多司法经验确定了下来。法律平等地保护着我们公民,并不论贫富、性别、家境。哪怕是女方的财产,法律依然会对其尽到保护义务。法律实际上是保护家庭的,但若仅仅靠法律是无法维系一个家庭的。家庭只有能够建立在感情之上才是稳定的。长期以来我国有些地区不分青红皂白将有关财产统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些女性靠“傍大款”为荣,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没钱没房没车”就不能结婚的恶俗风气。新解释的立法本意无外乎明确权利以定纷止争,也在竭力扭转我国现下婚恋观中颇为兴盛的拜金主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所以从长远看,新解释对于维护婚姻的感情实质、去除物质利益的干扰、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我们渴望用感情维系的所有家庭永远美满,但是不可避免的是人世无常。与其将来为财产争得不可开交,倒不如预防在先。很多冷静而又现实的年轻人选择了在感情好的时候把所有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协议好。可协议如果仅仅是私下的签署,一方面可能会因为内容或形式的不合法而无效,另一方面也容易遗失或被对方撕毁。若公证机构办理夫妻(或婚前)财产协议的公证,则专业法律服务会可以为双方审核协议并提醒可能出现的问题,二来公证机构的第三方存档也可以避免发生遗失或被撕毁的情况。比如,目前最热的无外乎是双方协商好之后对房产的“加名”问题:倘若是夫妻且房产无贷款的,可以直接到房管部门“加名”;但是尚未结婚而“加名”,房管与税务部门则会按照赠与方式征收高额税收。而到公证机构办理“加名”(即办理婚前、夫妻或离婚财产协议公证),则限制较少且花销也少。
除了夫妻(或婚前)财产约定外,针对新婚姻法解释中的有关条款:有的父母为其孩子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担心将来儿女婚姻出现问题,可以考虑对这种财产赠与情况予以公证;有的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其中一方往往容易在发生离婚争执时不予承认,那为未雨绸缪计就由第三方的公证处来介入就较为合适了。
案例一
郑先生与付小姐是大学同学。付小姐家境不错,而郑先生却出身贫寒。两人不顾家境悬殊走到了一起。付小姐为了让郑先生安心工作接济其父母,决定在婚前就把一半房产送给郑先生。新婚姻法解释颁布后,付小姐更加坚定了这个信念。她不仅希望拴住郑先生的心,更希望两人的家庭通过她的努力下过得更加幸福。
二人来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但是工作人员出乎意料地告诉他们:因为两人尚未结婚,如果办理赠与的话税务部门将收取转让价值百分之三的契税和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二十的个税。如此高额的税负让两人大吃一惊,该怎么办?
解读
我们知道,其实付小姐并非无缘无故要送给郑先生半套房子。她最终的目的是要与郑先生结婚。那么我们就建议来公证机构办理一个婚前财产协议。要等到登记结婚时才生效的婚前财产协议,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付小姐在婚前的利益不受损——不至于在万一与郑先生吵架分手后又损失财产。更现实的考虑是,办理公证的费用不过是区区几百元,与高达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各种税负相比,两人的固定资产将基本不受影响。
案例二
方先生在自己的积攒和父母的资助下付清了其在市区的一套房子的首付。随后,方先生非常体面地与袁小姐共同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结婚后,夫妇两人用共同工资还清了月供贷款。然而,由于两人在家庭生活中不断因琐事争吵,最终二人不得不前往民政机关登记离婚。然而,二人在协议中只是笼统地对财产归属作出了约定。
新婚姻法解释颁布后,袁小姐突然想起这套房子的房产证上只有前夫方先生一个人的名字。但是袁小姐认为她在还贷时对房产也付出过不少,所以其希望不管份额多少,应该要在房产证上再加上她的名字。方先生一开始不同意,可一时间却也凑不出相当于袁小姐所还的部分贷款。袁小姐经过多次协商,终于和方先生达成了一致。二人匆匆跑到房管局办理“加名”手续。房管部门工作人员一看离婚协议并未写明房产归属,告诉要按照赠与方式处理(同样会面临较高的个税与契税),或者可以去公证机构办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
解读
虽然说当时是使用两个人的工资在支付月供,但当时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的却只是方先生一个人。婚姻存续期间,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加名”手续很简单。一旦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如果没有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规定,那么房地产管理部门就只能办理赠与手续。相较之下,如果他们此时来到公证处,办理离婚补充协议公证的成本将会低廉许多。离婚(补充)协议公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旨在处理非诉讼离婚中的协议未尽事宜。这种生效法律文书将起到与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样的效果。其优点主要在于不伤和气与花费较少。《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可见,婚姻法解释也肯定了离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处理不动产权属问题。
案例三
王老板与妻子金女士正在诉讼离婚。双方对其中的一套赠与房产发生了争议。
原来,王老板在与金女士谈恋爱的时候,曾经拍着胸脯手指其开发的一套房产说要送给金女士。金女士当时很开心,立即拉着王老板到公证处做了公证。两人海盟山誓,相约白首到老。但是两人结婚后,王老板并没有将那套房子过户给金女士,仍然是在自己的名下。
此时金女士的律师拿出了当时的赠与公证书。而王老板的律师则辩称,王老板虽然曾经许诺将这套房子送给金女士,可并没有到房产部门登记过,所以仍然是王老板的婚前个人财产。此外,王老板还要求撤销当时的房产赠与。那么到底是公证赠与有效呢,还是原来的房产登记有效呢?
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引用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公证的房产赠与,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此时王老板的房子已经不能再撤销赠与了。而金女士则可以凭借赠与公证书要求王老板履行赠与行为,将房产过户到她名下。(阮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