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

发布日期:2016-02-24 09:55:10


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血缘、收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的活动(不包括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一般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

4.亲属关系证明信。由户籍地派出所、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以证明申请人与亲属之间的关系。亲属关系范围仅限于证明直系血亲和旁系三代以内血亲。旁系血亲须在证明信中说明其亲属关系的渊源。例如表兄弟需说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还是其父姐妹的子女。如果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①如果您以前在我处办理过出生公证,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证书。②《出生医学证明》(如果《出生医学证明》内容缺项、涂改、填写字迹不一致,《出生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唯一证据使用,还需提供其他辅证材料,如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③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信。

5.上述证明材料中均不能体现亲属公民身份号码时,还需提交亲属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无法提供的亲属公证书中将无该亲属的身份号码,可能会影响使用。

6.如果您所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不严谨、不完整、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证明信样本可登录我处网站查阅下载或到本处办证接待大厅领取。

 

特别提示:去往日本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如果需要申请人或关系人的详细住址,证明信一般要精确到街道门牌号。

亲属关系证明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