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发布日期:2021-02-23 12:20:09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概念,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公证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法人要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借据、有给付内容的合同等。

(3)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合同、保证书等。

(4)其他有关材料。如债务人的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要求赋予借据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要提供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债权文书要以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有价证券、物品为内容。

(2)债权文书应当真实、合法。

(3)债权文书中应载明债务人愿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由担保人担保的债务,担保人也应作出该承诺,并在债权文书中注明。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一种预置,此类公证文书付诸强制执行还必须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要有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事实,二是债权人要先向原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后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示范条款.doc

借款方:联系方式声明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