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
发布日期:2021-02-23 11:59:27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并在其死亡时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是立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只能由立遗嘱人的亲自实施,不能由其他人代理。法定遗嘱形式有六种,即: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口头、公证遗嘱。有数份遗嘱时,以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遗嘱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包含生效文书);无婚姻登记证明(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
三、遗嘱人的家庭成员证明(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若无前三者的则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户口档案(在原老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区公安分局出具)、人事档案(人事单位出具)或者独生子女证等。
四、遗嘱涉及的财产证明(若曾经立有夫妻财产约定的,请携带公证书)。
五、遗嘱草稿。自书遗嘱必须遗嘱人亲自手写。不会书写遗嘱的应提供代书或打印遗嘱(请两个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其中代书遗嘱需有一人代书[可联系所在地司法所],并与两见证人一同来我处办理,见证人请携带身份证件)。遗嘱模板可参考本处网站中的“范本下载”。
六、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不会写字的申请人请携带私章。
★遗嘱人必须到公证机构亲自提出公证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如公证员认为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存在缺陷,可以不予受理。如当事人坚持要求办理公证,公证员有权要求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此前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一般需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建议在原公证处办理。
★如还有疑问,请拨打我处承办公证员的电话进行咨询。
★本公证需经公证员审核材料后预约时间办理,我们将为您提供关注个人隐私的个性化优质服务。按照预约的时间直接找承办公证员办理(无需在大厅排队取号)。
注:我国遗嘱有六种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有关区别可详见《民法典》)。公证遗嘱因其证据效力较高,故程序会较其它形式遗嘱相对更为复杂。建议您可以先向公证机构咨询是否需要以及是否合适办理公证遗嘱,并可以按照有关的模板事先自行草拟或者请人代拟有关遗愿。如需要办理时相对便捷简单的,亦可选择遗嘱保管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