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督公证(如招标投标、拍卖)
发布日期:2015-08-24 09:00:41
现场监督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派二名以上公证人员亲临现场,依照事先确定的规则,依法证明所进行的法律行为或有法律意义事件是真实、有效的。范围包括招标投标、拍卖、开奖、摇号、抽签、评选、销毁、股东大会等各类现场活动。
现场监督公证特点:
(1)必须按事前确定的规则进行,否则无效;
(2)现场活动开始后不能重复进行。
现场监督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3)如需审批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活动规则、方案和有关公告、广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如公证机构发现活动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有权不予受理。
在现场监督过程中,公证人员发现活动违反国家法律和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或违反事先确定的活动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等情况的,有权拒绝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