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

发布日期:2021-02-23 11:54:02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可以向公证机构提请证据保全的对象有: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市场抽样调查情况、现场情况、邮寄行为、送达情况等。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公证处受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公民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证明该证据可能灭失或不易保存的证明。

4.保全证据的目的和用途,以及申请人和证据事实有关联的证明或材料。

5.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或由公证员亲自到场。证人还应向公证处提交有关身份证明。

6.如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应提交有关物品样品、说明、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7.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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