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
发布日期:2015-08-24 08:59:00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交于公证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时,由公证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提存可以分为两类:
一、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公证机构而消灭债务。主要情形:1、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 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 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二、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提存条款的,约定债务人以提存的方式来履行债务。例如:买卖合同的双方约定先将交易款提交于公证机构,双方办理交易过户,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卖方就可以向公证机构领取交易款,实现买卖合同的完全履行。
申请提存公证,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或债务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债务人的身份证明。如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合同书(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有关证明材料,如债权人的失踪证明等;
(4)债权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等明细表;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