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
发布日期:2015-08-24 08:51:56
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
2.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可以是复印件);
3.委托书中所涉及的财产证明和权利证明(比如涉及房产的房产三证);
4.如果委托书使用部门对委托书内容有特殊要求的,自行提供委托书草稿(建议同时携带电子稿);
5.公证员在个案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